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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淮阴师范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1-25 点击数:

淮师委办【2010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苏教财(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是指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后勤(含实体)、设备、资产管理、二级学院(所、中心)、校办产业、拥有预算经费或创收收入的各类行政机关等部门、单位的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满(包括提拔、交流、轮岗、退休、辞职、免职)离开现岗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对已任两届且仍在现岗位上任职的应进行任中审计。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并向审计处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科级和处级干部由组织部委托;无职务级别,但确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人员,由人事处委托。

    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在审计任务重、审计人员不足等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

(六)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果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八)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物管理制度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十)其它应予审计事项。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审计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内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主席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建立、健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协商和确定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和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和处理情况;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有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和建议(包括需要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二)向审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

(三)负责在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将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进行查处,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处理结果;

(二)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向审计部门提供领导干部需要审计核实的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三)对阻扰、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四)负责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商定并报学校批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和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三)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四)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和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容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和廉政建设需要,定期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或者在有关人员岗位变动及调出前提出审计要求,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商定并报学校批准后,向审计部门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计划及相关委托手续后,应及时组建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的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书面提交任期内履行相关经济责任情况的个人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人任期内职责范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任期经营(收支)情况,经营方针及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债权债务及投资情况,存在的经济问题和遗留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提交的个人述职报告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主动向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听取相关建议;委托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询问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内容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支持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组根据工作底稿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主动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未提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修改意见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还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将拟定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修改稿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征得有关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及时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方式、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机构人员及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任职年限等;

(二)主要经济指标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收入、成本(支出)、损益(收支结余)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任期内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应负的责任以及有关处理处罚和改进的意见;

 (五)需要反映的其它情况;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认为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审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淮阴师范学院有关经济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淮师办【2007】8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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