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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淮阴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1-11 点击数:

(淮师办【2007】89号,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级财务,校内二级单位、后勤实体、校办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上级审计机构及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各项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以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职能的审计监督,对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上审计包括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学校教育事业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原则上由教育厅或学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根据学校安排,审计处也可以进行专项审计。独立核算的后勤集团、校办企业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原则上由审计处负责审计,必要时经校领导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围绕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预决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支结存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制单、审核、复核手续是否齐全,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是否满足管理要求。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四)实施会计电算化是否及时打印账簿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十条  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  

(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对财务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六)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钩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八)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十)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十一)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及时和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在收入中,是否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五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

(二)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六条  对学校和各单位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或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二)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帐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七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效益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率、投入产出能力等作出客观评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评价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因故不能如期提供,应提前向审计处作出书面说明,并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一)在审计工作开始之日起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并抄送校相关管理部门,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最长期限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四)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五)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申诉,由校领导作出裁决。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校领导的裁决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六)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七)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该建立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各单位进行审计时,为满足时效要求或增强审计力量,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淮师办〔2007〕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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