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工作,推动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是指临时出国、赴港澳台执行我校以及其他出访交流任务、需要由学校财务支出有关费用的在职教职员工,执行的出访交流任务包括公务考察、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访学等由学校财务支出费用的各种出国出境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为我校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具体部门。
第二章 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 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 具备出国、赴港澳台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 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赴港澳台执行公务出访交流任务:
(一) 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二) 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三) 曾经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赴港澳台执行出访交流任务:
(一)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国、赴港澳台的;
(三)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 省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国、赴港澳台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 其它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国、赴港澳台的。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须根据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访问交流任务确定人选,对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健康等方面状况严格把关。
第八条 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我校教职工等出国、赴港澳台,个人须提前2个月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任务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赴台人员备案表》各一式两份(见附件1、2、3、4),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按照人员类别及出访性质,报相关部门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出国、赴港澳台须先行报组织部批准,专业教师及其他人员报人事处批准,之后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向组团单位提交材料,办理相关出国、赴港澳台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自行出国者,回国后财务处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第九条 我校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团组,参照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 派驻国外、港澳台常驻机构工作的我校教职员工,凭国家有关任职决定办理出国、赴港澳台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核心涉密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须报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安全机关共同研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性质出访,在确定出访任务、人员、时间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网络办公系统公示一周,没有异议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出国、赴港澳台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对组团单位提出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等方面严格把关,对出国、赴港澳台人员进行行前外事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须尊重出访地法律法规及相关风俗,严格按照预算经费、访问线路、访问时间执行出访交流任务,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学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因公出访人员返校后,须及时上交公务护照,并形成书面出访总结报告,于访问结束10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并在相应范围内以讲座、座谈等形式分享访问交流体验,报告访问交流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淮阴师范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任务审批表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4.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表格请到本网站“常用表格”中下载)
淮阴师范学院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