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学校接待费使用管理反馈的意见,现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费和业务接待费报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务接待与业务接待区分问题
公务接待是指来校出席会议、参加大型活动、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行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来校参加相关认证、验收评估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接待。公务接待适用于学校层面及各二级单位层面的公务接待活动。
业务接待是指对来校开展社会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培训等)洽谈、人才引进、学术交流(专家讲学、学术报告等)、专家评审、资金募集、产学研业务拓展等方面的相关接待。业务接待只适用于各二级单位业务接待活动。
2.公务接待与业务接待审批问题
公务接待费报销不需要校领导签字,但必须履行事先批准制度。事先批准以书面请示或电话请示方式进行。如以书面方式请示,财务报销时请提供书面请示批准单(见附件1);如以电话方式请示,财务报销时请提供电话请示批准单(见附件2)。
业务接待费报销由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归口审批。业务接待费报销时请提供书面请示批准单(见附件3)。
3. 公务接待与业务接待清单问题
公务接待费报销请附公务接待清单;业务接待费报销请附业务接待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务接待事前申请审批单(书面请示)
附件2:公务接待事前申请审批单(电话请示)
附件3:业务接待事前申请审批单(书面请示)
财务处
2019年6月27日